2017年8月8日,杭州市监督委员会三个谈话室同时进行了三个谈话……
“周XX是我们公司的股东。他付了钱,但他自己是社区秘书。他自己收钱不方便,所以我会帮他收钱,然后转移给他...”
“周默占有我们公司10%的股份。我们公司是与他交出的申莫。我真的不知道周某某的具体困扰和金钱...”
“有投资吗?我不知道,具体的事情都由沉XX负责……”
坐在对话室中的三个人是杭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公司A)的股东沉某某,翁某某和陈某某。但是,调查小组对这三个人的询问遇到了相当大的困难。原来,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纪委发现,周某某涉嫌涉嫌杭州市江干区某社区前任书记周某某持有甲公司10%的股份。受贿。尽管在讯问过程中,周强调了这些股份实际上是从他自己的出资中获得的,但根据他获得的信息,这10%的股份很可能是周先生以分红的名义获得的干股。 。贿赂的现实。在得到江干区监事会有关负责人的批准后,调查小组迅速开始同时询问该公司的股东沉某某,翁某某和陈某某。
所谓的询问是指调查人员根据法律程序从相关人员和证人口头学习的一种行为调查。 《浙江省监察服务工作条例》规定:“监察机关从有关人员和证人那里取得信息时,可以查询。”询问和讯问之间最本质的区别是目标是不同的。审讯是针对案件提起后的涉嫌职务犯罪。 调查的主题是针对相关人员和证人的。
“特别是在贿赂和贿赂案件中,因为贿赂牵涉到双方,因此贿赂的事实必须得到双方的口头证据。在这种情况下,监管机构必须依法采取审讯措施,这一点尤其重要。这很重要,甚至可以说是确定案件事实的必要部分。”杭州市江干区纪委第三纪委监察办公室主任李明说:“行贿即使网络转移,银行的书面证明也不太可能产生书面证据。作为转移,要证明这笔钱属于哪种货币,无论是经济交易还是贿赂,还需要双方的口头证据。”
与受留置权的调查人不同,相关人员在受到讯问之前具有相对丰富的信息,甚至可能存在勾结和伪证的可能性。因此,相关人员审讯在某种程度上测试了人员的会话能力和证据的可靠性。这要求调查人员在询问相关人员之前,对其身份,性格,行为,动机和其他情况进行准确的分析,并针对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制定计划。
在询问沉某某,翁某某和陈某某的过程中,调查组根据事先制定的计划在各个级别上增加了查询,并根据每个人的不同特点调整了策略及时:
“您说周某某实际上是出资了,钱是什么时候给您的?钱是怎么给的?是现金还是银行转帐?收款后钱去了哪里?”
……
“我提醒您,与我们的监管机构合作是您的法律义务,如果您打算作伪证,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沉XX: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改革北京,山西和浙江省国家监督体系试点工作的决定》,该委员会决定处理调查涉嫌受贿的人沉XX采取留置权措施……”
……
最后,在监督机构的“突围”策略的询问下,沉某某,翁某某和陈某某建立的“攻守联盟”被成功拆除。面对大量无可辩驳的事实和证据,周某某的心理防御也被彻底打破,并向调查集团如实解释说杭州市监委三间谈话室同时进行三场谈话,他已获得A公司10%的股份,并获得了120万元的股息。 “后来,我们调查获悉,周某某被拘留后的第二天,沉某某举行了一次特别会议,并要求周某某行贿。沉某某建议将公司的分红记录销毁到周某某的“小额账户”上。而且,沉某某也涉嫌谋取不正当利益,并且在调查程序中态度恶劣,并拒绝解释这个问题,因涉嫌受贿罪被“拘留的第一人”被判处杭州市。一年监禁,一审判处罚款二十万元,甲公司以贿赂罪被罚款一百万元。”李明说。
在周XX案中翁氏问题的笔录
尽管查询措施功能强大,但不能任意使用。杭州市江干区纪委书记,监察委员会主任叶苏说:“在实际使用中,我们要求案件办案部门和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确保案件办案人员的安全。在使用监督措施的过程中是合法且合规的。同时,我们也严格按照省杭州私家侦探收费标准 ,市有关规定执行内部审批程序。对同级党委管理干部的询问,必须报监事会主任批准。对涉案百姓的询问,必须报主管副主任批准。“应当对证人的住所,住所或建议的场所进行调查,并在有证人的情况下杭州证据调查公司,可以通知该证人向监管部门提供证词。讯问证人时,应当向被讯问人送达讯问通知书,告知证人其作证的权利和义务;同时,《监督业务经营条例》明确规定,讯问证人的行为应当由被告人进行。证人“不得在同一天的24点前。”(中央纪委书记孙灿,网址:
监管机构在周XX案中发出的调查通知书